李长伟、李怀彬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03 主办律师:曾凡玲

曾凡玲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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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6699号

原告:李长伟,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李怀彬,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张建,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王绪俭,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玲,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孔祥帅,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韩典景,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79404825C。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兵,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长伟、李怀彬、张建、王绪俭与被告孔祥帅、韩典景、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长伟、李怀彬、张建、王绪俭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伟、李怀彬、张建、王绪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伟、李怀彬、张建、王绪俭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李长伟、李怀彬、张建、王绪俭负担。

审判员刘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