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伟、李怀彬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03 主办律师:曾凡玲
曾凡玲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6699号
原告:李长伟,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李怀彬,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张建,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王绪俭,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玲,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孔祥帅,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韩典景,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79404825C。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兵,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长伟、李怀彬、张建、王绪俭与被告孔祥帅、韩典景、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长伟、李怀彬、张建、王绪俭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伟、李怀彬、张建、王绪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伟、李怀彬、张建、王绪俭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李长伟、李怀彬、张建、王绪俭负担。
审判员刘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