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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ATM机故障取款: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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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凡玲 律师

曾凡玲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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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宁]盗窃罪新辩点:ATM机“故障取款”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从一起真实案例看“秘密窃取”与“公然侵占”的司法认定困境

2026年,山东济宁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争议的“ATM机故障取款案”。被告人王某在ATM机存款时,机器因系统故障将存入的5000元现金“吐回”并错误地将其账户余额增加至原本金额的两倍。王某发现后,先后分12次取走现金共计6.8万元,并更换手机号逃匿。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而辩护律师则坚持认为属于“不当得利”,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机器能否成为“被骗”的对象?取走“错误溢付”款项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还是“合法占有后的拒不返还”?

本文将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度拆解“ATM机故障取款”类案件的定罪逻辑,并探讨2026年司法实践中对“机器故障型取款”的最新裁判倾向。


争议焦点解析:为什么“有借有还”和“取走溢付款”性质完全不同?

一、是否构成“秘密窃取”?关键在“取款时”的主观认知与行为手段

盗窃罪的核心特征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未被财物占有人发觉而暗中拿走。然而,在ATM机故障场景中,王某的取款行为是公开的、持卡操作、留有全程监控记录的。表面上看并不符合“秘密性”。

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秘密性”是相对于财物占有人而言的。 ATM机作为银行意志的延伸,其“占有”状态属于银行。王某利用系统故障,在银行毫不知情(或不可能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多余资金,该行为对银行而言属于“不知情的窃取”。因此许多法院仍判定构成盗窃罪。

二、是否属“不当得利”?需区分“合法取得”与“非法占有”

律师常辩称,错误溢付是银行过错,王某只是“拿了本该找零的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法院通常锚定一个关键点:王某后续12次取款,说明其明知账户异常,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已突破“被动受益”的界限,属于主动侵财行为。因此,不当得利不能阻却盗窃罪的成立。

三、2026年济宁当地裁判倾向:重点审查“第一次取款”后的主观恶意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济宁部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开始引入“分层认定”思路:若行为人仅因故障误取一次且数额较小,可能认定为民法不当得利;但若发现异常后反复操作、取现、转账或逃匿,则直接认定成立盗窃罪,且数额以全部取走金额计算。《刑法》规定,盗窃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王某取走6.8万元,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刑期。


十组相关QA

1. Q:ATM机多吐钱,我拿走了,一定构成盗窃罪吗?
A:不一定。如果是首次取款时因故障多吐,你当场发现并主动归还,不构成犯罪。但若发现后仍多次取走或拒不归还,则极大概率构成盗窃罪。

2. Q:为什么不是银行自己搞错了,我只是“捡漏”?
A:法律上,ATM机里的钱属于银行占有。你明知不属于你而取走,属于破坏银行对财物的合法占有,并建立自己的非法占有,符合盗窃罪构成。

3. Q:不当得利和盗窃罪的区别在哪里?
A:核心是“是否主动作为”和“是否明知”。不当得利是被动获得利益;盗窃罪是主动实施窃取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4. Q:如果我取完钱马上报警并归还,还构成犯罪吗?
A:一般不构成。主动归还且未造成损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立案或不起诉。

5. Q:盗窃罪的数额怎么算?是只算多出来的钱吗?
A:不是。如果认定构成盗窃罪,通常认定为盗窃银行资金,数额包含你非法取走的全部款项,而不仅仅是“多出”部分。

6. Q:如果我用的是别人的卡取款,会加重处罚吗?
A:会。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可能同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刑期更高。

7. Q:ATM机故障取款算不算“诈骗”?
A:不算传统诈骗,因为机器不能被骗。司法实践多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8. Q:律师说属于民事纠纷,我可以只还钱不坐牢吗?
A:如果检察院已提起公诉,且认定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以归还钱款免除刑事责任,但退赃退赔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9. Q:2026年新的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有变化吗?
A:目前仍沿用现有刑法及司法解释。但济宁等地司法系统强调“主观恶性”与“行为次数”的区分,对首次误取与多次故意取款作了更精细的认定。

10. Q:如果我没换手机号,也主动联系银行,但银行一直不回复,我还构成犯罪吗?
A:主动联系并积极归还,说明主观恶性较低。只要未实际造成损失,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若银行已报警,建议配合调查并尽快退还款项。


关联律师:曾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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