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济宁公开盗窃:秘密窃取与公然夺取界限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曾凡玲 律师

曾凡玲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宁]盗窃罪争议焦点深度解析:从“秘密窃取”到“公然夺取”的界限

一、问题的提出

2026年,山东省济宁市某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超市漏扫”案:顾客李某在自助结账时,因疏忽漏扫三件商品(价值合计200元),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该案引发了实务界对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秘密窃取”认定的激烈讨论——当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秘密”意图,甚至公开实施取财行为时,是否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二、争议焦点:秘密窃取是否属于盗窃罪的必要要素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的本质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占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取得财物。而“公然夺取”则属于抢夺罪的范畴。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半公开”甚至“完全公开”的取财行为,例如:在监控下盗窃、当着被害人面但趁其不备拿走财物、在公众场所明目张胆搬走他人财物但未使用暴力等。这些行为是否应被评价为盗窃罪,还是应当以抢夺罪或其他罪名论处,存在重大分歧。

三、案例深度分析:济宁“超市漏扫”案的法律定性

(一)案情还原
李某在济宁某大型超市购物后,使用自助结账机扫码付款。由于商品较多,李某在扫描过程中因手机来电分心,未将最后三件商品(一盒牛肉、两瓶红酒)放入扫码区,直接装袋后离开。出口处报警器未响(因商品未设置防盗磁条),但工作人员通过监控发现其漏扫行为。李某被拦下后主动认错,当场支付了漏扫商品的款项,总价值200元。

(二)争议双方观点

  •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认为:李某虽无预谋,但其漏扫行为属于“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取财行为,主观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未经他人同意将财物带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鉴于金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山东地区为3000元),且李某事后补交款项并获得谅解,最终未追究刑事责任。
  • 辩护方及部分学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在于:①其无“秘密窃取”的主观意图——在监控全覆盖的超市内,其行为并非“自认为不被发现”;②漏扫属于过失,且当场补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取财之后);③即便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应考虑“柜台交付”场景下的诈骗或侵占,而非盗窃。

(三)法律分析:从“秘密”到“公开”的司法演变
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公开盗窃”说的有力主张。该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核心在于“违反他人意志,以平和方式转移财物占有”,而无需强调手段的秘密性。如果行为人当面拿走他人财物,但未使用暴力或胁迫,使得财物占有人无法立即发觉或反抗(如趁人转身快速取走),同样可以构成盗窃。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评析中明确:“秘密窃取”不应被机械理解为“绝对不为他人所知”,只要行为人自认为采取了避免被占有人当场发现的方式,即可认定。但若行为人明知会被当场发现仍公然夺取,则可能涉嫌抢夺。

在济宁该案中,李某的“漏扫”行为并非“自认为不被发现”,反而是其疏忽所致,缺乏主观上的“秘密”意图。因此,更准确的定性应为民事侵权(不当得利),而非刑事犯罪。

四、结论与启示

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认定不应僵化,但也不能无限扩大。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自认为能避免被占有人当场发觉的方式,以及取财行为是否具有“平和性”。对于类似“超市漏扫”等过失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支付对价的情形,不宜轻易入罪,应优先适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调整。


盗窃罪常见法律问题 Q&A(10组)

Q1: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标准全国统一吗?
A:不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1000元至3000元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以山东济宁为例,目前执行的是3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标准。

Q2:扒窃是否要求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
A:不要求。根据刑法规定,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于行为犯,不论数额多少,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原则上即构成盗窃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Q3:入户盗窃未遂,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A:需要。入户盗窃同样属于行为犯,即使未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价值极低,只要行为人已进入他人户内实施盗窃,即可构成盗窃罪(未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Q4:盗窃他人信用卡后使用,如何定性?
A:按照盗窃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为实际使用的金额(不包含信用卡内信用额度部分)。

Q5: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如何计算?
A: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注意:每次盗窃均需达到一定的数额要求(各地标准不同)或者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次数计算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的事实为准。

Q6: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如何区分?
A:核心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利用自己经手、管理、保管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反之,若其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通过秘密窃取方式获取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Q7:盗窃后将赃物销毁,是否影响罪名认定?
A:不影响。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既遂标准,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后,无论是否使用、处分、销毁,均已完成犯罪。销毁赃物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另定罪,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Q8:共同盗窃中,从犯如何认定?
A: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如望风、提供工具、转移赃物等,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从犯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在盗窃计划中的作用、参与程度、分赃情况等综合判断。

Q9: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A: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时,追诉时效为十年;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时,追诉时效为五年。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Q10:盗窃亲戚财物是否一律不构成犯罪?
A:并非如此。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对于盗窃其他亲戚(非近亲属)财物,如远房表亲、堂亲等,则需按照普通盗窃罪处理,但可以考虑谅解情节从轻处罚。


关联律师:曾凡玲,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版权声明:本文由 曾凡玲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