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信合建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吉文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0106民初6382号
原告:某某信合建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文,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道和平大道路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1-1地块一期2、3、4栋3号楼单元34层7号。
法定代表人:柳某文。
原告某某信合建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某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28日拖欠的租金计128478.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28日期间欠付的物业管理费117848.64元;3.判令被告按未缴纳租金的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即80555.9元(暂计2023年6月6日-2023年12月31日);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某乙公司变更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4.2%,从2023年7月29日开始一直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原告某乙公司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并未产生。
事实和理由:一、2022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2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租赁标的物为武汉市武昌区**街**道**号**大厦**号房屋,租金的标准为85元/平/月,租赁面积为859.39平方米。按照合同附件一中的房屋租金支付明细表,乙方应履行以下约定:1、2022年5月19日前,支付租金376445元(此季度租金包含贰个月租赁押金和免租期物业费)2、2022年9月5日(以后提前十日支付下期房租),支付租金218889元;3、2022年12月5日(以后提前十日支付下期房租),支付租金218889元;4、2023年3月5日(以后提前十日支付下期房租),支付租金218889元。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约定要求提供了符合约定条件的物业,合同期满后被告表示仍续租上述房屋,此时双方已构成不定期租赁关系,直至2023年7月28日原告通知物业停止供电,被告才撤出租赁场地,但被告未支付约定的租金,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缴纳租金,但截止到起诉时,被告仍欠付原告租金128478.3元。三、在上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下达的物业费通知书中,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28日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被告,某甲公司也出具了情况说明,该期物业费应当由被告全额承担,应缴金额为117848.64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28日期间租金欠款128478.3元以及物业管理费117848.64元,按照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每逾期一日按季度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支付违约金80555.9元(按未缴纳的租金128478.3元的千分之三暂计2023年6月6日-2023年12月12日共209天),以上三项合计为326882.84元,请贵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7日,坐落于武昌区**街**道**号**期**栋**号楼单元34层7号、34层8号、34层9号、34层10号、34层11号、34层12号的房屋登记权利人均为某乙公司,共有情况均为单独所有,用途均为商业服务/办公,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鄂(2021)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号、鄂(2021)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9号、鄂(2021)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号、鄂(2021)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5号、鄂(2021)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4号、鄂(2021)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号。
2022年5月17日,出租方(甲方)某乙公司、承租方(乙方)某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用途。1、甲方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街**道**号**大厦**室**室**室**室**室**室(以下简称“房屋”),房屋产权面积共计约858.39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不动产证登记为准)租给乙方,乙方将房屋作为办公使用,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若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应于2022年/月/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2、甲方应保证该房产真实合法有效并本人有权利出租(房屋共有人对出租房屋完全同意,并同意由甲方全权处理该房屋),乙方对甲方出租的房屋具体状况及其权属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租该房屋。第二条、租赁期限及支付方式。本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为壹年。本房屋租赁起止日为2022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2、租赁期满后,乙方需继续租用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30日前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甲方若将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若无书面通知或协商不成,甲方有权带其他客户看房,乙方需提供方便。3、双方商定,房屋租赁期内房屋租金标准如下:乙方租赁该房屋的租金标准为85/平/月(此价不含租赁税费,不含物业费),月租金为人民币柒万贰仟玖佰陆拾叁元整(小写¥72963元);租金按每叁个月(季度)支付一次,首次租金乙方应于2022年5月19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币叁拾柒万陆仟肆佰肆拾伍元整(小写¥376445元),首季度租金含贰个月押金和免租期物业费,租赁期内上季度届满之日10日前支付下季度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季度租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第三条、房屋租赁保证金、合同变更及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商定,同意该房屋租赁保证金(押金)为相等于贰个月租金,即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玖佰贰拾陆元整(小写¥145926元)。在本合同到期时,未给甲方室内装修或办公家具造成损失(正常使用,自然损耗除外),房屋无损坏且各项费用结算后三日内无息将押金退还给乙方。该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壹年内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需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玖佰贰拾陆元整(小写¥145926元)外,还需支付给乙方贰个月的租金做为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第五条、房屋租赁相关费用。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空调费、水、电、本体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租赁管理费/税、后期增加的装修费、网络费、电信费、清洁费等费用。第八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1、交付:甲方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给乙方。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验收认可。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放弃收回。(1)租户恢复原状的:须按照租赁时房屋状况进行恢复,特别是租赁多间办公室的租户,两间房屋之间的隔墙部分一定要按原状进行还原。(2)租户放弃收回的:须保持装修的完整性,以便下一租户能正常使用,合理损耗除外。4、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附件一《房屋租金支付明细表》载明:第一年合同期租金为72963元/月。1、2022年5月19日前,支付租金376445元(此季度租金包含贰个月租赁押金和免租期物业费);2、2022年9月5日(以后提前十日支付下期房租),支付租金218889元;3、2022年12月5日(以后提前十日支付下期房租),支付租金218889元;4、2023年3月5日(以后提前十日支付下期房租),支付租金218889元。
2022年5月18日,柳某文向某乙公司转账200000元,2022年5月19日,柳某文向某乙公司转账176445元,附言:绿地房租(加昨天20万)。庭审中,某乙公司陈述,某丙公司一直支付租金到2023年6月4日。
上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司负责物业管理的绿地楚峰大厦第3407-3412号房屋(合计面积为858.39平米),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某某信合建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信合”),由某某信合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现场实际情况显示,上述房屋在2022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由某某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法拍”)实际租赁使用,合同到期后武汉某某公司继续实际使用上述房屋至2023年7月28日,某某信合要求本司于2023年7月28日对上述房屋暂时中止供水供电,直至2023年9月7日某某法拍撤场。截至2023年10月31日,上述物业合计欠缴物业费192279.36元,其中2022年6月5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物业费由某某法拍缴纳完毕,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28日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某某法拍(仍欠缴物业费117848.64元),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之日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上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某乙公司作出《缴款通知书》,载明:面积858.39㎡,2023年7月29日-2023年10月31日物业管理费74430.72元、2023年3月1日-2023年7月28日前期欠费117848.64元;合计192279.36元。
2023年12月1日,某乙公司(委托人)向信阳某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受托人)作出《付款委托书》,载明:委托人某乙公司委托信阳某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武汉绿地楚风(峰)大厦3407-3412的物业费。委托期限2023年12月1日-2025年12月1日。以上委托真实有效,系委托人与受托人真实意思表达。
某乙公司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显示:2023年12月29日,信阳某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转账30000元,备注用途为3407-3412物业费(某乙公司)。2024年3月29日,信阳某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转账30000元,备注用途为武汉绿地楚峰大厦物业管理费。2024年6月4日,信阳某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转账20000元,备注用途为武汉绿地楚峰大厦物业管理费。2024年7月24日,信阳某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转账97848.64元,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物业费。
某乙公司提交的转款统计表显示: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29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4日、2024年7月24日、2024年9月30日、2024年11月15日,信阳某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向上海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转账30000元、30000元、32500.56元、20000元、97848.64元、30000元、20000元,合计260349.2元。
庭审中,某乙公司陈述,租期满后没有续签,但是某丙公司还在租用,一直租到2023年7月28日,某丙公司已经搬走,目前房屋已经对外出租。某丙公司拖欠租金的天数为53天,拖欠的租金是用月租金72963元除以30天算出每日租金,再乘以拖欠的天数计算而来。某丙公司欠缴的物业管理费某乙公司已经全部垫付完毕,某乙公司有权进行追偿。某丙公司拖欠资金让某乙公司产生了融资成本、资金占用成本。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截图、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缴款通知书》《情况说明》、付款委托书、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转款汇总表、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22年5月1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并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某乙公司依照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某丙公司,某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某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某乙公司的陈述可知,某丙公司正常使用案涉租赁房屋至2023年7月28日,其应当支付截至2023年7月28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某乙公司自认某丙公司已经缴纳完毕截至2023年6月4日的租金,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某丙公司还应当承担支付2023年6月5日-2023年7月28日的租金。某乙公司按53天来主张欠缴租金的期限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故欠缴的租金应当127135.53元(72963元/月×12月÷365天×53天)。
某甲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缴款通知书表明某丙公司租赁期间未支付2023年3月1日-2023年7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117848.64元。某乙公司提交的付款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转款汇总表足以表明某乙公司已经向某甲公司支付了2023年3月1日-2023年7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7848.64元,按照合同约定,该部分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某丙公司自行承担,故某丙公司应当向某乙公司支付该部分物业管理费。
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实际为违约金,同时合同还约定若某丙公司违约,某乙公司有权不退还保证金145926元(收款回单显示某丙公司已经支付该笔保证金),该保证金实际为履约保证金,两处约定均系违约责任的处理范畴。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履约保证金兼具保证金质押和违约金的双重属性,本案中某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资金占用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综合某乙公司租金的支付情况、逾期支付租金的天数、某乙公司的实际损失、保证金的数额、房屋已另行出租等因素,在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本院不再另行支持某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八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信合建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7135.53元,
二、被告某某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信合建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17848.64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信合建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计3102元,由原告某某信合建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7元,被告某某法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周晔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