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何某;石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9 主办律师:曹吉文

曹吉文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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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525民初2457号

原告:石某,男,1990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彬,男,1981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赵某亮,男,199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文,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与被告赵某亮、何某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7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 判 员陈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国洋

书 记 员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