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何某;石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9 主办律师:曹吉文
曹吉文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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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525民初2457号
原告:石某,男,1990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彬,男,1981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赵某亮,男,199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文,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某与被告赵某亮、何某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2月17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 判 员陈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国洋
书 记 员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