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甲;固始某有限公司;固始县悦合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3 主办律师:曹吉文
曹吉文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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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525民初1541号
原告:杨某甲,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往流镇居委会往流镇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乙,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的弟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xxxxxxxxxxxx,住所地固始县城郊乡汪庙社区信合大道南古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文,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xxxxxxxxxxxx,住所地固始信合集美建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固始某有限公司、固始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甲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杨某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计1076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审判员刘士管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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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张姝馨
书记员霍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