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等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吉文
主办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525民初9004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文,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刘颖,河南镜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史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马彧,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饶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全,海南阅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傲寒,海南阅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源,男,系某广州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男,系某广州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系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系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男,系中国某有限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男,系中国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往流镇陈圩村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丙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某广州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某丁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偿还了部分款项,现原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2.00元,由河南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凡吾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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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方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