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维修期间租金该不该付?看法院如何裁判
曲江
本文作者
2026[烟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因操作不当致设备损毁,维修期间租金该不该付?
——从一起塔机租赁纠纷看“停租条款”的适用边界
在烟台某建筑工地,某建筑公司(承租人)向某设备租赁站(出租人)租用塔式起重机一台,月租金3万元。施工过程中,因现场信号工指挥失误,塔机吊臂撞击脚手架,导致塔机主要构件变形,被迫停机维修22天。维修完毕后,出租人不仅要求承租人承担全部维修费23万元,还主张维修期间的租金照付(22天约2.2万元)。承租人则主张:设备坏了不能用,这段时间我租了个“废铁”,凭什么还要付租金?双方协商未果,诉至烟台某区法院。
这起看似简单的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即: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设备维修,期间租金是否应当继续计算? 实务中,这直接关系到数万甚至数十万元的诉请差额。
一、法律依据解析: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关于租赁物维修的规定,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且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实践中,双方往往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了“维修条款”或“停租条款”。例如常见条款表述:“因承租人违规操作等自身原因导致设备损坏,维修期间租金照付;因不可抗力或出租人原因导致设备停机,停机期间不计租金。” 当合同有明确约定时,法院原则上优先适用约定。
二、本案具体分析:过错、约定与损失填补的平衡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合同约定了“因承租人原因维修,租金照付”,且承租人确实存在信号工指挥失误的重大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承租人支付维修费23万元,同时驳回了出租人关于维修期间租金2.2万元的诉请。
裁判逻辑何在?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因承租人原因维修租金照付”,但该条款的性质是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即惩罚性违约金)。然而,出租人已经通过维修费23万元实现了损失的完全填补(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利润损失等),若再判令支付租金,则构成对同一违约行为的双重处罚,有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原则。
换言之,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照付”条款,其目的在于弥补出租人因设备停机造成的租金损失;但当维修费中已包含“利润损失”或“停工损失”时,出租人的实际损失已获填补,就不能再重复主张租金。
三、给烟台企业主与施工单位的实务启示
- 对出租人: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区分“维修费”与“停租损失”是并列责任还是替代责任。若约定“维修期间租金照付”,建议同时明确“维修费已包含停工损失补偿”或“租金损失另计”,避免条款被认定为“重复计算”。
- 对承租人: 若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如维修费已含损失仍要求付租金),可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规则,主张该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自身责任。
- 证据为王: 无论诉讼还是协商,务必保留设备损坏原因鉴定报告(如烟台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维修工时单、维修费发票、现场照片及往来函件。本案中,承租人之所以未支付22天租金,关键就在于其通过公证送达方式,书面通知出租人“因维修期间设备无法使用,要求暂缓计算租金”,获得了法院对“停租意思表示”的认可。
以下为围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10组实务问答(Q&A):
Q1:设备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提供设备晚于约定时间进场,承租人能否拒付租金? A1:可以。若合同明确约定进场时间为起租前提,且晚到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承租人有权主张暂缓起租或扣除迟延期间的租金。但需注意:若双方在进场时已通过《设备进场验收单》确认起租时间,则事后反悔难获支持。
Q2:承租人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机械故障,但出租人拖延维修,租金能否减免? A2: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因出租人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建议以书面函件(微信/EMS)通知出租人维修,留存催告记录,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承租人默示接受”或“自行解决”。
Q3:设备司机是出租人派驻的,其操作失误造成损失,责任谁承担? A3:原则上由出租人承担。司机系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行为人,其操作属于出租人“交付使用”环节的一部分。但若合同约定“司机服从承包人指挥”,且损失系承包人违章指挥所致,则承包人(承租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Q4: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设备损毁或灭失,承租人按净值赔偿”,但当月租金未付,能否用租金抵扣赔偿款? A4:不能直接抵扣。租金是支付使用对价的义务,赔偿是侵权或违约损害赔偿,二者属不同法律关系。除非合同有抵扣约定,否则承租人应另案主张,否则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并承担逾期利息。
Q5:设备租赁期间,因第三人(如相邻工地的塔机倒塌)导致设备损坏,承租人是否免责? A5:不免责。租赁期间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此种保管义务不因第三方侵权而免除。承租人赔偿后,可向第三方追偿。若合同约定“出租人投保设备险”,则承租人可协助出租人理赔,但不能直接拒付租金。
Q6:租赁设备需要安装、拆卸,该费用谁承担? A6:看约定。通常“机械进出场费”由承租人承担(约定俗成),但“安装、拆卸及检测费”需审查合同约定。若未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按行业惯例处理:出租人负责机械本身,安装基础和配套安全设施由承租人负责。争议高发,建议事前在合同附件中列明费用明细。
Q7: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能否直接去工地拖走设备? A7:严禁擅自拖走。即使合同约定“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权停机或收回设备”,也应通过诉讼或公证程序进行。擅自拖走若导致工程停工损失,承租人反诉索赔,出租人将承担巨额赔偿。正确做法:发书面催告函,逾期后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设备)。
Q8:合同约定“租赁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是否有效? A8:有效,但属于“格式条款”时需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该条款系印制的格式条款,出租人未加粗、未特别提示,承租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不过,若双方在结算单上多次确认过此类计费方式,法院会视为双方认可。
Q9:租赁设备在工地被偷,承租人是否赔偿? A9:赔偿,但按折旧价。承租人负有保管义务,设备失窃属于未能履行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设备购置价减除折旧(一般按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若出租人未向承租人交付防盗设施(如锁具不全),可适当减轻承租人责任。
Q10:出租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能否同时获支持? A10:一般不能同时全额支持。违约金已涵盖利息损失时,法院只支持违约金(超出法定上限的调减);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加利息且总额未超过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法院可予支持。主张时建议二选一,避免因重复计算被法院调减。
关联律师:曲江,山东正昀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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