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有限公司;李某甲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3 主办律师:智罡

智罡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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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0181民初2151号

原告:李某甲,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罡,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某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张海涛

(案件唯一码)[院印]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刘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