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有限公司;李某甲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9 主办律师:智罡
智罡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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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0181民初1947号
原告:李某甲,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罡,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某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张海涛
(案件唯一码)[院印]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