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1 主办律师:智罡

智罡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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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02民初4296号

原告:河北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罡,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郧某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水,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彦飞,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家庄市某某冲压件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习。

原告河北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市某某冲压件厂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原告河北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90元,减半收取计3729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宇帆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崔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