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智罡
主办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4民初7594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裕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179950。
负责人:蔡雪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智罡,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石家庄楷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李丽偿还原告贷款剩余本金1046415.95元,利息、罚息、复利41912.45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本息合计1088328.4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李丽名下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
辩称意见
未到庭、未答辩。
查明要素
要素事实内容
1.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
《个人贷款合同》2017年4月27日。
2.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及期限
108万元,2017年5月11日至2047年5月11日。
3.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4.利率、罚息、复息
年利率4.9%,罚息上浮30%、复息30%。
5.实际放款金额及还款期限
108万元,2017年9月21日至2047年9月21日。
6.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账户名:刘凤华。
账户:62×××26。
7.被告还款情况
已偿还本金33584.05元,利息104160.79元,罚息2.88元。
8.抵押人及抵押物详情
李丽名下位于新华区。
9.抵押担保范围
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他费用?
10.诉前催收情况
催收方式:电话、上门催收。
催收效果:无效。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丽自愿以其房产对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要求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原告要求的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分行借款本金1046415.95元,截至2020年7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1912.45元,本息合计1088328.4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若被告李丽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有权以被告李丽名下位于新华区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7元,由被告李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齐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栗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