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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流押条款效力认定及优先受偿路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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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罡 律师

智罡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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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抵押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深度解析:流押条款的效力认定与司法处理路径

争议焦点:流押条款无效后,债权人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流押条款的效力问题始终是审判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所谓"流押条款",是指抵押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所有的条款。该类条款因违反抵押权设立的基本法理而面临效力否定性评价,但否定其效力后的法律后果如何厘定,特别是债权人能否基于无效条款主张抵押权,实务中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2026年石家庄地区最新审判口径显示,法院在否定流押条款效力的同时,原则上认可债权人仍享有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需通过清算程序实现,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权。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指引。

法律场景举例:一起典型的商铺抵押借款纠纷

案情回溯

2023年,石家庄某小微企业主王某因经营周转需要,与张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某以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的商铺一套作为抵押,向张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合同同时载明:"若王某到期未能清偿全部本息,该抵押商铺所有权即归张某所有,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约还款,张某遂诉至石家庄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涉案商铺归其所有;2.王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争议焦点归纳

  1. 流押条款是否有效? 张某主张,合同中关于"到期未清偿则商铺归张某所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完成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属有效;王某则抗辩称该约定属典型的流押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2. 若流押条款无效,张某能否就商铺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张某认为,即使流押条款无效,其作为合法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应享有抵押权;王某则认为,流押条款无效导致整个抵押合同的效力存疑,抵押权基础不复存在。

  3. 若张某仅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受偿范围和清偿顺序? 王某主张涉案商铺目前市场价值约500万元,扣除张某的本息后尚有余额,张某应返还超出部分;张某则认为其作为债权人有权就全部本息优先受偿,无须向王某返还任何款项。

裁判观点与法律分析

一、流押条款的效力否定——《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适用

本案中,合同中"若王某到期未能清偿全部本息,该抵押商铺所有权即归张某所有"的约定,完全符合流押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款明确否定了"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约定在物权变动层面的效力,但并未否定抵押权本身,而是将债权人权利救济路径引导至"优先受偿"的清算程序框架内。

石家庄地区法院在裁判时通常援引该条,认定流押约定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抵押权人不能依据该约定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其法理基础在于:流押条款规避了抵押物变价清算程序,可能损害抵押人及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抵押物价值明显高于债权额的情形下,显失公允。

二、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存续

流押条款无效是否导致整个抵押合同无效?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抵押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设立抵押权的合意,流押条款仅是当事人关于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抵押物归属的额外安排,系对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特殊约定,并非抵押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因此,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抵押权自登记之时即依法设立。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已就商铺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合法有效。张某虽不能依据流押条款请求商铺直接归己所有,但可就商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三、优先受偿的清算路径与余额返还义务

确立"可优先受偿"规则的同时,必须明确"如何受偿"的程序要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具体到本案,法院通常会向张某释明:其诉讼请求第一项(确认商铺所有权归其所有)于法无据,应予调整。若张某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则判决驳回该诉请;若张某将诉请变更为"请求对涉案商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万元本金及约定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法院将予以支持。同时,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同类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在清算程序中,若抵押物变价款超过债权额,超出部分应返还抵押人;若变价款不足清偿全部债权,不足部分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偿。

四、实务延伸:诉讼策略与风险防范建议

对金融机构及债权人的风险提示:在设置抵押条款时,应避免使用"抵押物直接抵偿债务""所有权自动转移"等表述,否则可能面临条款被认定无效、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程序性风险。正确的条款设计应为"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借款企业及抵押人的风险提示:当债权人以流押条款为依据主张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时,抵押人应积极应诉,援引《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抗辩;同时,若抵押物价值显著高于未清偿债务额,抵押人可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返还余额,防止权益受损。

石家庄地区司法实践的特别提示:近年来石家庄地区两级法院在审理抵押合同纠纷中,对变价程序中抵押物评估机构的选择、网络司法拍卖底价的确定等环节审查日趋严格。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并申请重新评估,以维护自身程序利益。


关联问答

1. 问:什么是流押条款?为什么法律要禁止它? 答:流押条款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法律禁止该类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压榨债务人,避免抵押物价值远超债权额时显失公平,同时保护抵押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问:流押条款无效后,整个抵押合同还有效吗? 答: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流押条款属于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其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只要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仍然依法设立并受法律保护。

3. 问:债权人能否依据流押条款直接要求法院判决抵押物归其所有? 答:不能。法院不会支持此类诉讼请求。债权人正确的救济路径是请求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向债权人释明变更诉请,坚持不变更的则判决驳回。

4. 问:若抵押物拍卖价款超过了债权总额,超出部分归谁? 答:归抵押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债权人无权占有超出部分,应当返还给抵押人。

5. 问:若抵押物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部分如何处理? 答: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剩余债权,此时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6. 问:流押条款与让与担保中的"回购约定"有何区别? 答:流押条款系抵押权设立时就预先约定抵押物直接归属债权人,具有规避清算程序的本质特征;让与担保则是通过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担保债权,通常伴随回购条款,若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原价回购,则让与担保中的回购条款一般认定有效。两者在权利构造和法律效力上存在实质差异。

7. 问: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能否擅自处分抵押财产? 答:不可以。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转让行为可能损害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擅自处分抵押财产且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问:石家庄地区法院对抵押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答:因不动产抵押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石家庄地区的商铺、住宅等不动产抵押纠纷,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根据案件标的额确定。

9. 问:流押条款无效后,债权人能否依据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定主张权利? 答:可以。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效力不受流押条款无效的影响,债权人仍可基于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这是法律给予债权人的程序性保障,债权人在诉讼中应注意调整诉讼请求,避免因请求不当而败诉。

10. 问:实务中如何设计抵押合同条款才能避免流押条款风险? 答:建议采用"抵押权实现条款"的标准表述,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避免使用"直接抵偿""所有权转移""自动归属"等易被认定为流押的措辞,从源头上防控法律风险。

关联律师:智罡,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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