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甲;邢某乙;逯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9 主办律师:施简
施简
主办律师
追偿权纠纷 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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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330民初3008号
原告:邢某甲,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睿泽,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乙,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简,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逯某,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邢某甲与被告邢某乙、第三人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11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邢某甲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邢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邢某甲负担(应退还邢某甲1525元)。
审判员刘笑寒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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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马含钰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