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7 主办律师:施简
施简
主办律师
追偿权纠纷 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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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330民初2732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简,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5.38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李文玉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桑婷
书 记 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