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2.23 主办律师:方思华
方思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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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3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廖某,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思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倩,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文某,男,壮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传,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022年10月9日,被告文某提出异议认为,独任审判员已先入为主,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且涉案标的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标的数额确实较大,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陈兆平
审判员黄伟强
审判员林浩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