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小勇、邹小兵等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19 主办律师:文德品

文德品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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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9852号

原告:邹小勇,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现住兴义市。

原告:邹小兵,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兴义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德品,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3004296800530。

法定代表人:繆坤和,系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帮慧、王子旋,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邹小勇、邹小兵与被告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1月19日,原告邹小勇、邹小兵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小勇、邹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邹小勇、邹小兵共同负担。

审 判 员周光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文妹

书 记 员钟芷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