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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审计未完成,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理由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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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德品 律师

文德品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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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能否以“未完成财政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始终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最核心、最激烈的争议焦点。特别是在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基建项目中,发包人(常为政府平台公司或职能部门)往往依据行政规章或内部文件,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审计局)的审定金额为准”。当工程完工并交付后,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却迟迟不启动或拖延财政审计程序,进而以“审计结论未出、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对抗承包人的付款请求。

一、争议聚焦:审计结论是否当然成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定前置条件?

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黔西南州”)的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我们以本地某市政道路工程为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结算价以财政审计结果为最终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报送了结算书。然而,因当地审计部门人力资源紧张,加之项目资料庞杂,审计工作停滞逾两年。施工方资金链濒临断裂,遂诉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发包人抗辩称:合同有约定,审计未完成,付款义务尚未到期。

二、法官观点与法律分析

针对上述抗辩,司法裁判的主流观点是支持承包人的诉求,但需要精细把握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平衡。

1. “以审计为准”条款的法律属性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这看似赋予了审计结论强制约束力。但该条款在适用时,必须遵循一个隐藏前提:审计程序必须能够正常、合理期限内完成,且发包人负有诚信协助的义务。

2. 权利滥用与付款条件的拟制成就 黔西南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之规定。具体到本案:

  • 发包人的不作为:发包人虽多次口头催促审计,但未提供完整施工过程资料,或未在审计机构要求补充材料时及时配合,导致审计程序实质性停滞。
  • 客观障碍:若审计部门明确表示因历史遗留问题或政策调整无法在短期内出具结论,则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无限期占用承包人资金。
  • 判决逻辑:法院认定,发包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审计结果的义务。若因发包人或审计部门自身原因导致长期无法得出结果,则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发包人应立即支付暂定价款,并在最终审计结果出具后多退少补。

3.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考量 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审计条款,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物化为不动产,且该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并产生社会效益。若因非承包人过错导致工程款拖欠数年,不仅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亦可能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材料供应商货款清偿等社会稳定性问题。因此,审判机关在裁决时会引入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纠正因发包人优势地位造成的不平衡状态。

三、实务启示与防范建议

对于在黔西南州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面对此类条款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因应:

  • 源头防控:在投标及合同谈判阶段,增加补充条款:“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单位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X个月内未出具审计报告的,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报送价款的一定比例(如90%)先行支付。”
  • 过程留痕: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涉及变更签证、认质认价的文件,必须要求监理、发包人代表当日签字确认,并同步抄送审计单位备案,避免审计时因资料缺失而扯皮。
  • 发函催告: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EMS)向发包人及审计单位同时递交完整结算书,并明确载明“请贵方在30日内启动审核程序,逾期视为无异议”。
  • 诉讼策略:起诉时,诉讼请求应设计为“判令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暂以结算书金额为准)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算的资金占用费”,避免因为等待审计报告而错失诉讼时效或扩大损失。

结语:2026年,随着黔西南州城镇化建设与工业园区开发的深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仍在高位运行。发包人利用行政审计程序拖延付款,已严重挫伤民营建筑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司法机关在维护合同严肃性的同时,更应当向实质性化解债务纠纷倾斜,令“审计”回归其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工具属性,而非发包人逃避债务的护城河。


相关QA

1. 问:施工合同中写了“以审计为准”,但是审计局一直不出报告,我还能起诉要钱吗? 答:可以起诉。法院不会因为你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准”就直接驳回。只要你能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且对方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时间未推进审计程序,法院会考虑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判令发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

2. 问:如果财政审计结果比我们报送的结算价低很多,我们还能按报送价要钱吗? 答:不能。如果审计程序合法且依据有效签证资料出具,审计结果对双方有约束力。但如果审计报告存在明显错误、漏项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核算,你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对抗审计结论。

3. 问:发包人说“审计是政府部门的事,我们管不了”,这种解释法院接受吗? 答:不接受。发包人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其与审计部门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内部流程,不能对抗承包人的民事权利。发包人有义务积极协调审计部门,消极等待会被认定为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

4. 问:如果审计报告在诉讼中出结果了,法院会怎么处理? 答: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审计报告已经正式出具,法院可以直接采纳其作为结算依据。如果尚未出具,法院可能中止诉讼等待结果,但若中止时间过长(超过6个月),法院会恢复审理并按现有证据裁判。

5. 问:我们是外地施工企业,在黔西南州打赢了官司,但发包人没钱怎么办? 答:建设工程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你应在起诉时或判决生效后及时主张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注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2021年《民法典》新规)。

6. 问:为了规避审计风险,合同里约定“工程结算以最终审计报告为准,在此之前承包人不享有任何付款请求权”,是否有效? 答:该条款部分有效。它排除了结算争议期间的付款请求权,但如果工程已交付且承包人急需资金,该条款因显失公平可能被调整。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处理。

7. 问:工程逾期了,发包人拖延审计并要求我们承担逾期违约金,怎么办? 答:如果工程逾期部分原因在于发包人未及时指令或未提供施工场地,你可以进行工期反索赔。同时,因发包人拖延审计导致付款滞后,你方可以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此抵销部分违约金。

8. 问: “财评中心”直接发函给承包人要求补充材料,我们是否必须配合? 答:必须配合,但要求书面形式。财评中心属于政府委托的审计机构,你有义务提供真实结算资料。但补充资料应当有书面清单,若对方反复要求补充相同材料,属于变相拖延,你可以将此函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9. 问:如果发包人破产了,但项目是政府PPP项目,我们还能找政府要钱吗? 答:需看PPP合同约定。若项目公司(SPV)作为发包人破产,政府方仅承担出资责任。除非政府方在合同中承诺差额补足或回购,否则不能直接要求政府承担债务。建议针对政府方提交债权申报并关注项目资产处置方案。

10. 问:如果双方私下协商同意不以审计报告为准,而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结算,是否有效? 答:有效。只要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新的合意,同意变更原合同结算条款,并共同签署《结算确认书》或《补充协议》,即应按照新协议执行。行政审计并非强制性的法定前置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


关联律师:文德品,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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