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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边界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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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德品 律师

文德品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2026[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分析: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法律边界

一、典型案例场景描述

2026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某县,发包人A公司(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包人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一栋商业综合体。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该工程中的土方及基础部分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C。实际施工中,C组织工人完成了全部土方及基础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然而,B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C工程款120万元。C多次催讨无果,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43条,直接向发包人A公司主张权利,要求A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A公司抗辩称:其与C之间无合同关系,且其已向B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仅欠付B公司40万元,且C的违法分包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不应适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则。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实际施工人C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A公司主张工程款?发包人A公司的责任范围应如何确定?

(一)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款系为保护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的权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殊制度设计。本案中,C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虽与B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第29条关于禁止违法分包的规定而无效,但C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及《建工解释一》第24条,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

(二)发包人A公司的责任认定

  1. 责任前提:发包人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补充责任。法院必须查明A公司对B公司的欠款数额。本案中,A公司自认欠付B公司40万元,且有付款凭证佐证,故A公司的责任上限为40万元。C主张的120万元中,超出40万元的部分,C应继续向B公司追索。

  2. 合同无效的影响:违法分包导致C与B公司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影响发包人A公司对“欠付事实”的认定。A公司不得以“我方与C无直接合同”或“分包违法”为由完全免责,除非A公司能证明其已向B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即欠付数额为零)。本案中A公司仅欠付40万元,故仅需在40万元内担责。

  3. 发包人的过错抗辩:发包人是否因明知或应知转包、违法分包而承担更大责任?司法实践中,如发包人未审查承包人资质或默许违法分包,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建工解释一》第43条未规定发包人过错要件,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发包人存在欠付事实,即应在欠付范围内担责。但如发包人能够证明因实际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不合格或工期延误,可相应抵销或减少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C的举证责任

C需证明:(1)其与B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可提供施工记录、签证单、付款凭证等);(2)其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3)B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此外,为向A公司主张权利,C还需初步举证A公司欠付B公司工程款,但A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已付款证明、结算文件等)。

三、结论

在本案场景下,法院应判决:A公司在其欠付B公司工程款40万元范围内对C承担支付责任,且A公司支付后,其对B公司的欠款债务相应减少;C对超出40万元的部分,仍可向B公司追偿。该裁判结果既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基本权益,又防止发包人被无限追责,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关QA(共10组)

Q1: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1:需要满足三个核心条件:1. 实际施工人系没有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2.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关系;3. 发包人(业主)存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事实。

Q2:发包人能否以“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A2:不能。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发包人不能仅以此理由抗辩。但发包人可以主张只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Q3: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是否需要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
A3:实际施工人可以只告发包人,但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实践中经常将三者列为共同被告,更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

Q4:如果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吗?
A4:不能。发包人责任的前提是“欠付工程款”。若发包人已结清款项,则欠付数额为零,发包人不需承担支付责任,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

Q5: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吗?
A5:可以。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施工人。

Q6:实际施工人能否同时要求发包人和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A6: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连带责任。发包人是在自己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属于“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如果发包人存在恶意串通、明知违法分包但仍支付工程款给转包人导致无法追索的,可例外构成连带。

Q7: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7: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实际施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通常从工程完工后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Q8:发包人如何证明自己“不存在欠付工程款”?
A8: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结算文件(如结算书、审计报告)、全部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发票)、双方确认的已付款清单等证据。若发包人无法举证,法院可能推定其存在欠付。

Q9: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否受“承包人已破产”的影响?
A9:承包人破产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认定需扣除破产程序中已经分配的款项。实际施工人也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Q10:黔西南州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何地方性裁判倾向?
A10:贵州省高院及相关中院(包括黔西南州中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建工解释一》第43条,同时注重审查实际施工人是否符合“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资金”的实质标准,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诉发包人则相对谨慎,可能要求证明发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


关联律师:文德品,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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