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建、成武县某某中学与山东某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戴振
主办律师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7民终5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某某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谷某华,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省,执行董事。
上诉人蔡某建、成武县某某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5)鲁172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建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上诉人成武县某某中学于202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成武县某某中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蔡某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成武县某某中学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成武县某某中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富柱
审判员梁春丽
审判员邢保贞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