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李某军、阳谷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徐霞
主办律师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521执恢8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
负责人:张某丽。
委托代理人:徐霞,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军,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居民,住该村**号。
被执行人:阳谷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理人:闫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军、阳谷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23)鲁152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一、被告李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借款本金324122.78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括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自2022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对被告李某军抵押的其名下位于阳谷县**路**号**号楼**单元**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阳谷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阳谷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军追偿。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军、阳谷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4年9月4日、12月18日、2025年1月10日、2月21日、2月28日五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司法查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某军名下位于阳谷县**路**号**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鲁(2021)阳谷县不动产证明第0**3号],一拍、二拍均流拍,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该房产为毛坯房,无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521执恢808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金岭审判员张保山审判员辛耀云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