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李某珍、师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3 主办律师:徐霞

徐霞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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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521民初6153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负责人:张某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珍,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告:师某明,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阿城镇范海村0142号。

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告李某珍、师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郭富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敏

书 记 员刘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