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29 主办律师:徐霞

徐霞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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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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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525民初10411号

原告:黄某,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冠县支行,住所地冠县。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女,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伟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冠县支行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王轩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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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呼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