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聊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边界与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徐霞 律师

徐霞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聊城
已核验身份

2026[聊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边界与风险防范

一、案情场景引入

2026年,聊城市某住宅项目建设中,总包方A公司与发包方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包全部土建及安装工程。随后,A公司将其中部分水电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某,刘某与A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刘某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工程完工后,因A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向刘某支付工程款120万元。刘某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直接起诉发包方B公司,要求其在欠付总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分析: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一)法律依据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旨在保护农民工等底层施工主体的利益。但实务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发包人“欠付”事实的查明、以及条款适用边界均存在重大争议。

(二)刘某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法院审查要点: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以及借用资质中的挂靠人。刘某作为自然人,与A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实为违法分包,且刘某实际组织工人、采购材料、管理施工,属于“实际施工人”。但若刘某仅提供劳务、未承担经营风险,则可能被认定为“农民工”而非实际施工人。

(三)发包人B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法院需查明B公司欠付A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假设B公司已按进度支付95%工程款,仅剩余5%质保金未付(因工程存在局部质量问题),则B公司仅在质保金范围内对刘某承担责任。若B公司已超付工程款,则无需承担。

(四)风险防范建议

  1. 实际施工人应保留施工记录、签证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自身实际施工身份及投入。
  2. 发包人应严格管理合同履行,避免与无资质实际施工人直接联系,防止被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
  3. 总包方应依法分包,避免违法转包、分包导致连带责任。

相关QA: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有何区别?
A: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中实际承担施工义务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挂靠人。农民工是提供劳务的自然人,不承担经营风险,通常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前者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后者只能向雇佣方主张工资。

Q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需满足:①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存在无效施工合同;②实际施工人实际投入施工;③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④实际施工人已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未果。

Q3: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无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A:若能证明已向总包方付清全部工程款,或实际施工人系挂靠(非转包/违法分包),或实际施工人已从总包方处获得足额工程款,则发包人无需担责。

Q4: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A:不能。第43条仅支持工程款本金,不包括违约金、利息(除非属于工程款组成部分)。实际施工人需另案向总包方主张违约金。

Q5:如果发包人欠付总包工程款,但总包方已破产,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
A:可以。第43条不因总包方破产而失效,发包人仍应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实际施工人需申报债权,避免双重受偿。

Q6: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A:诉讼时效为3年,自实际施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通常从工程完工或结算之日起算,若发包人持续承诺付款,则时效中断。

Q7: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A:可以。若实际施工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包人可主张减少工程款或要求返修。实际施工人需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Q8: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需要追加总包方为被告?
A: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追加总包方为第三人,而非被告。但实际施工人可选择单独起诉总包方,或一并起诉总包方与发包人。

Q9:挂靠情形下,挂靠人能否依据第43条起诉发包人?
A:司法实践存在分歧。多数观点认为挂靠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除非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2024年最高院裁判规则趋向从严,挂靠人一般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Q10:实际施工人能否优先受偿工程款?
A:可以。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款权利人,在发包人欠付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但需注意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关联律师:徐霞,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53817599

版权声明:本文由 徐霞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