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纪磊
主办律师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1326民初4013号
原告:史某甲,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纪磊,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公园路9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纪磊、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当日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该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彭某辩称,借条是我本人写的,手印也都是我按的,我确实借了原告200000元;94708元不是我赠予给史某乙的,我是还的欠史某甲的200000元,我和岳某是借贷关系。我和原告女儿2020年12月1日离了婚,之后原告就问我要钱,天天打电话催,我就还了他94708元,房子我不知道,是我们xxx后原告女儿买的,原告就让我打到原告女儿购房款里,我就把这94708元打给了山东某有限公司。
史某甲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证据1、借条,证明2020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借200000元,借条上所有内容都是被告写的,借款人处“彭某”的签名也是他本人签的、借条上所有的手印也是他本人按的;证据2、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当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200000元,已经支付了借款;证据3、(2024)鲁1326民初1120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向原告女儿转账94078元,虽然是为了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当时也认可归还了该94708元,但是该判决认定94708元为被告向原告女儿的赠予,虽然该判决因为原告女儿史某乙上诉没有生效(该案二审尚未通知开庭),被告关于归还94708元的主张没有得到生效判决的认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也是因为(2024)鲁1326民初11206号诉讼的原因。
彭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我2020年12月31日归还了94708元,当时原告多次让我找前妻史某乙,让史某乙收款,2020年12月31日史某乙在某的售楼处等着我,在售楼处当面给我说的叫我把钱打到某公司,我说的剩下的钱我慢慢还。当时我也给史某甲打电话确认了,他也同意了,然后通过刷POS机的方式把钱打到了售楼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0日,彭某向史某甲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史某甲现金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人:彭某2020年11月10号”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史某甲于当日通过其银行账户XXX向彭某银行账户XXX转账支付了2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史某甲对借款200000元中的94708元不主张权利,要求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并放弃借款利息,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529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彭某向史某甲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有史某甲给彭某的转账凭证及彭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彭某作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史某甲要求彭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史某甲变更其诉讼请求的行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史某甲借款1052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崔运晓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邵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