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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借款合同纠纷:砍头息能否计入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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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纪磊 律师

徐纪磊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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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沂]借款合同纠纷焦点解析:预先扣除利息的“砍头息”能否认定为借款本金?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一类争议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即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首期利息或“手续费”,导致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金额远低于借条载明的金额。这种被俗称为“砍头息”的操作,在2026年临沂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借款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

一、典型案例场景

2025年3月,临沂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的公司账户支付了96万元,并声称剩余4万元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已提前扣除。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还款,李某遂诉至临沂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双方对借款本金数额产生了严重分歧。李某主张,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且借条、合同均明确载明,王某应按100万元还本付息。而王某则抗辩称,其实际收到的款项仅为96万元,依据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为实际收到的金额,即96万元,而非合同载明的100万元。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金认定规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下,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间借贷领域的基本原则——实收本金原则。具体到本案中:

  1. 合同约定 vs 实际履行:尽管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但李某实际仅转账96万元,该差额4万元系预扣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该4万元不应被视为借款本金。
  2. 本金认定:法院应当认定王某的实际借款本金为96万元,而非100万元。
  3. 利息计算基数:利息的计算应基于实际借款数额96万元,而非合同约定的100万元。按照月利率2%计算,每月利息应为1.92万元,而非2万元。

延伸分析:

如果出借人主张该4万元系“服务费”“居间费”“保证金”等名目,而非利息,是否影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穿透审查款项性质。只要该笔费用是在出借本金时预扣的,且与借款行为直接相关,实质上都属于变相利息,应适用上述规定。

三、临沂本地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

根据近年来临沂地区法院的裁判文书分析,对于“砍头息”类案件,法院普遍采取严格审查态度。尤其是在2025年以后,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强,法院对于各种变相“砍头息”的识别能力显著增强。

法院通常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 转账金额与合同金额的差异
  • 是否存在同日或近期的“回款”记录
  • 借款合同中是否存在模糊的费用条款
  • 出借人能否合理解释差额款项的用途

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差额款项已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或者该笔款项系借款人为获取借款而支付的其他对价,法院将直接认定为“砍头息”,并按照实际到账金额确定本金。

四、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实务建议

对借款人:

  • 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确保实际收款金额清晰可查。
  • 如果出借人要求预先支付利息或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或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固定证据。
  • 还款时严格按照实际借款本金计算利息,避免对合同载明金额的默认。

对出借人:

  • 摒弃预扣利息的操作模式,避免因小失大,导致本金认定被削减。
  • 如果确需收取保证金或其他费用,应单独签订服务协议,并确保费用与实际服务内容匹配,避免被认定为变相利息。

结语

2026年,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适用,临沂地区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中“砍头息”问题的裁判规则已趋于统一。无论合同条款如何设计,法律的底线是明确的: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本金以实际交付为准。 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而言,理解这一规则,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前提,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石。


相关QA

Q1: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为100万,我实际只收到90万,对方说10万是利息,我需要还多少本金? A:您只需归还90万元本金。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本金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Q2:出借人要求先支付“考察费”或“手续费”才放款,这部分费用能算作本金吗? A:不能。只要该费用是在放款前或放款同时支付的,且与借款直接挂钩,一般会被认定为变相的“砍头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

Q3:我在临沂起诉借款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A: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Q4:借款人去世了,他的继承人需要偿还债务吗? A: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Q5: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还能主张利息吗? A:如果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但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通常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Q6:借款合同中有“利滚利”条款,有效吗? A:如果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只要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一般予以支持。但总利息不得超过以原始本金为基数按四倍LPR计算的上限。

Q7:夫妻一方在婚内单独借款,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A:需要看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是,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且出借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无需承担。

Q8:出借人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A:出借人提供转账凭证即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如果借款人抗辩称该款项是赠与或其他往来,需由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Q9:借款到期后,我暂时还不上,可以申请展期吗? A:您可以与出借人协商展期,并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出借人不同意,您可能面临逾期违约金或利息,建议积极沟通并留存相关记录。

Q10:如果出借人是公司,没有放贷资质,借款合同有效吗? A:如果是偶然性借贷,合同有效。但如果该公司经常性对外放贷并以此为业,属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本金并按LPR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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