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泰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2 主办律师:徐科峰
徐科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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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1203民初7564号
原告:王某,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千忠,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泰州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
审判员李沁霖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何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