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盱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5 主办律师:徐科峰

徐科峰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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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30民初4996号

原告:丁某某,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盱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张宝林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颖慧

书 记 员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