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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单方放弃索赔难阻保险人代位追偿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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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科峰 律师

徐科峰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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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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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常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保险人单方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能否“翻盘”?

引言:一个常见的“甩锅”场景,却藏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在车险、财产险理赔实务中,保险公司理赔后经常会面临一个尴尬局面:被保险人(车主/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图省事或碍于人情,私下与肇事方达成“和解协议”,明确放弃对肇事方的赔偿请求权。当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完毕后,想要向肇事方追偿时,却遭到肇事方以“被保险人已放弃债权”为由抗辩。此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否还能行使?这不仅是保险公司头疼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焦点。

本文结合2026年司法实务趋势,以常州地区为例,就该争议焦点的法律逻辑与裁判规则进行拆解。


一、争议焦点:被保险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法律并未对“被保险人先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的情形作细致规定。实务中,该问题常被分为两个阶段:

  1. 保险事故发生前(签订保险合同时)的预先放弃条款;
  2.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前)的事后放弃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二种情形,即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理赔前,被保险人单方免除了第三者的债务。此时,保险人是否还能“代位”?如果可以,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如果不行,保险人能否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保险金?

二、规则探析:并非“一弃了之”,关键在于是否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权

司法实践中,法院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被保险人的放弃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的保险人。其法律逻辑如下:

第一,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移。 虽然保险人实际取得代位权是在赔付之后,但该权利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产生。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债权并未消灭,只是在让渡给保险人时会受到“被保险人是否已受偿”的影响。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义务”与“不得减损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法定救济路径”。

第三,关键抗辩:第三者是否“知道”该放弃行为。 如果第三者(肇事方)在保险人理赔前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赔偿款,那么原债权因清偿而消灭,保险人当然不能再向第三者追偿。但若第三者只是与被保险人签署了一份“不追究”协议,未实际付款,则债权的处分行为在保险人赔付后,可能被认定为对保险人代位权的侵害,保险公司依然有权直接起诉第三者。

第四,司法裁判倾向:合同相对性突破。 在当前2026年的裁判理念下,法院更倾向于保护保险人的法定代位权,防止被保险人通过意思自治逃避追偿,从而打破保险精算平衡。

三、常州地区实务场景与裁判逻辑推演

以2026年[常州]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

案情: 常州某物流公司(被保险人)的货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王某全责。物流公司因急于结案,与王某签订《和解协议》,载明“王某支付一万元后,双方就此次事故再无纠纷,放弃其他任何索赔权利”。随后,物流公司又基于车辆损失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后,向王某提起代位求偿之诉。

争议: 王某辩称,其已与物流公司达成免责协议,原债权已免除,保险公司无权追偿。

法院观点推演: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仅以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格与王某和解,且免除剩余债务,属于滥用处分权,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法定代位求偿权。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该免除行为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在赔付金额范围内,仍可向王某主张追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赔偿款。同时,法院亦明确,若物流公司私下收取款项未告知保险公司,则需向保险公司返还相应保险金。

四、实务合规建议:保险人如何“稳操胜券”?

  1. 理赔前置调查: 查勘定损时,务必询问被保险人是否已与第三方签订任何赔偿协议或谅解书。
  2. 签署承诺函: 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被保险人书面承诺“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 及时行使代位权: 赔付后,应立即向第三者发出律师函或提起诉讼,锁定债权。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五、10组高频QA(实务问答)

1. 问:第三者已赔钱给被保险人,保险人还能追偿吗? 答:不能。第三者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原有债权已消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权。但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获赔后仍索赔的,可能构成保险诈骗,需承担法律责任。

2. 问:被保险人私下放弃索赔,但还没拿到钱,保险人追偿受不受影响? 答:不影响。该放弃行为无效对抗保险人,保险人赔付后仍可直接起诉第三者,但在计算追偿金额时应扣除第三者已付部分。

3. 问:保险人可以扣减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吗? 答: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因被保险人放弃行为导致保险人无法追偿的,保险人有权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4. 问:保险合同里有“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保险公司还能追吗? 答:这里要看是“放弃对保险人的追偿权”还是“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特定第三者放弃代位求偿权,该约定有效,保险人不能追偿;若是被保险人单方承诺放弃,则不必然约束保险人。

5. 问:保险人追偿的金额怎么算? 答:以保险金赔偿金额为限,若第三者承担部分责任,则按责任比例追偿。若被保险人在放弃前已从第三者处获赔,追偿金额应扣除已受偿部分。

6. 问:家庭成员的轻微碰擦,保险人能否代位追偿? 答:若家庭成员并非故意致害,一般属于“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不得对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存在故意行为。

7. 问:交强险和商业险都赔付了,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答:交强险赔偿部分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方追偿(特定情形,如无证、醉驾等);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行使。两险种可分别起诉或合并审理。

8. 问:被保险人和第三者打官司败诉了,还能向保险人申请理赔吗? 答:可以理赔,但若因被保险人消极诉讼导致证据灭失或败诉,保险人有权在理赔时做相应扣减。

9. 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自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是,起算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并非事故发生日。

10. 问:保证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与财产险一样吗? 答:原理类似,但保证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履约信用风险,而非侵权损害。实践中更多适用合同纠纷的审理规则。


关联律师:徐科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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