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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货已交付未签合同,买方拒付能否成立?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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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科峰 律师

徐科峰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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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2026[常州]买卖合同纠纷:货已交付,买方能否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在常州及周边制造业集聚区,大量交易依赖“先发货、后付款”的商业惯例。然而,当卖方交付货物后,买方却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已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焦点。2026年,随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适用,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更加明确。

本文以“无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为场景,深度解析该争议焦点的法律定性与举证策略。

一、案情简述

常州市某精密机械厂(卖方)与无锡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买方)自2023年起有业务往来。2025年3月,买方通过微信向卖方发送采购订单,载明“采购定制导轨一批,总价42万元,货到验收后30日内付款”。卖方按约生产并交付,买方签收且未提出质量异议。但付款期限届满后,买方以“双方之间未签署正式盖章的《采购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余款28万元。卖方遂诉至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买方抗辩的核心逻辑是“无书面合同即无合意”。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事实合同”的认定具有很强的倾向性。

1. “书面形式”并非买卖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买方在微信中发送的“采购订单”明确包含了标的物名称、数量、价格、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且卖方已按该订单实际履行了生产与交付义务。该微信记录属于“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 实际履行行为补强了合同成立的确定性

即便认定微信记录属于非正式形式的要约与承诺,卖方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也已接受货物且未对数量、规格提出异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买方“收货不付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对卖方履行行为的“接受”。此时,合同已经基于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而成立并生效,买方再以欠缺形式要件进行抗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三、法律后果与举证责任分配

在确定合同成立的基础上,争议焦点转向买方是否具备拒付的正当理由。

  • 质量抗辩的举证壁垒:若买方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必须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或在收货后合理期间内(通常为检验期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买方已签收且长时间未提异议,法院将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 违约责任的确定:买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逾期付款违约。卖方有权主张货款本金及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对企业合规的实务建议

  1. 对卖方(债权人)而言:切勿忽视微信记录、送货单、对账单等“碎片化”证据的保存。建议定期与买方进行书面对账,由对方加盖公章或由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欠款金额,以此锁死诉讼时效与债权金额。
  2. 对买方(债务人)而言:若确因货物质量或交付问题拒付货款,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如EMS快递)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支撑,切勿仅以“未签合同”作为唯一抗辩理由,否则将面临败诉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的风险。

综上,2026年司法裁判的主流观点已经非常清晰:交易安全与诚实信用原则高于形式上的程序瑕疵。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形成真实的交易合意并实际履行,而非仅仅取决于一纸文书。


【10组相关QA】

Q1:买方仅以“没有签书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法院会支持吗? A:通常不会支持。只要卖方能提供送货单、微信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合意且已实际履行,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认定合同成立,买方应依约付款。

Q2:口头约定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A:有效。买卖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生效要件,口头约定只要内容合法、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能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即具有法律效力。

Q3: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订单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吗? A:能。微信记录属于数据电文,只要包含标的物、数量、价格等要素且能随时调取查用,视为书面形式,是认定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Q4:卖方已交货,但买方未在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后果是什么? A:视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买方事后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法院将不予采信,除非其能提供足以推翻该推定结论的权威质量鉴定报告。

Q5:买方拒付货款,卖方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卖方有权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Q6:如果对方恶意不签收对账单,卖方如何固定证据? A:可采用公证送达催款函、EMS邮寄并留存邮单、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利用物流轨迹及签收记录证明催款事实,中断诉讼时效并固定债权凭证。

Q7:此类案件在常州起诉,应去哪个法院? 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司法解释,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合同有约定管辖条款,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无锡)或合同履行地(常州,通常为收货地)法院起诉。

Q8:卖方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材料? A:核心证据包括:1. 买卖合同/采购订单/微信沟通记录;2. 发货单、物流单、签收单(需有买方签字或盖章);3. 增值税发票开具记录;4. 对账单或催款函;5. 双方工商登记信息。

Q9: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间起算? A: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买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期间卖方进行了有效催收,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故建议每半年至少书面催款一次。

Q10:如果买方是个人,且名下无财产,打赢官司也执行不到钱怎么办? A:建议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或查封机器设备。若进入执行程序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关联律师:徐科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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