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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与司法边界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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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科峰 律师

徐科峰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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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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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常州][合同纠纷]深度解析: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与司法实践

一、争议焦点引入:违约金调整的“度”在哪里?

在2026年常州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总价500万元,若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即150万元)。后因乙公司未按期交货,甲公司主张全额违约金,乙公司则辩称“违约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低。该案的争议焦点直接指向——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及法院主动调整的司法边界。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以《民法典》第585条及司法解释为核心)

1. 违约金调整的双层规则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进一步明确:

  • 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但30%仅为参考基线,法院需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可得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等因素。

2. 本案模拟分析

  • 甲公司实际损失:因乙公司迟延交货,导致甲公司生产线停工15天,产生额外租赁费、人工损失及客户索赔共82万元。
  • 违约金150万元 ÷ 实际损失82万元 ≈ 183%。
  • 按30%基线计算:82万元×130%=106.6万元,150万元显然超过此数值。
  • 法院调低至110万元(接近实际损失的134%),理由是乙公司明知生产周期紧迫仍违约,过错较重,且甲公司存在部分未能减损的扩大损失。

3. 2026年常州司法实践趋势
从2026年常州地区公开裁判文书看,法院倾向于:

  • 严格审查违约方“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违约方需提供初步证据);
  • 对金融借贷、房地产等高风险合同中的高额违约金(如30%以上),直接推定为过高;
  • 对技术开发、加盟合同等预期收益难以量化的场景,更多采用“实际损失+可预见利益”综合模型。

三、对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的启示

  1. 谨慎设定违约金比例:超过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条款,面临被调低风险,建议同时约定“可得利益计算方式”。
  2. 及时取证实际损失:守约方应保留付款凭证、停产损失评估、客户索赔函等证据,以支撑违约金主张。
  3. 违约方如何主张调低:需主动申请并提供反证(如同类交易的市场平均利润率、自身可替代供货渠道等),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

相关QA(10组)

Q1: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必须100%执行?
A:不一定。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通常以损失额的130%为参考上限。

Q2:常州地区法院调整违约金时,一般考虑哪些因素?
A: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可得利益、当事人身份(如是否为消费者)、合同类型(如买卖、加盟、借贷)等。

Q3: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同时适用?
A:不能同时主张。《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但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另行主张赔偿超过部分。

Q4:违约方不主动申请调低违约金,法院会主动调整吗?
A:不会。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违约方必须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并提交证据,否则法院默认按约定支持。

Q5:如何证明“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
A:提供损失明细证据,如发票、付款凭证、第三方评估报告、停工损失计算表、客户索赔函等。难以量化的(如商誉损失),需专家论证。

Q6: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违约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提供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报价等证明约定违约金过高);守约方则需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及合理性。

Q7:2026年常州法院对金融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态度如何?
A:严格限制。超过年利率24%的罚息或违约金部分,通常被认定为过高,法院一般调整为LPR的4倍以内。

Q8:分期付款合同中,逾期违约金可以按全部未付金额计算吗?
A:通常不合理。法院一般支持按“当期未付金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全款累计计算可能被认定过高。

Q9: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
A:可以主张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但需证明违约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损失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

Q10:签订合同时,如何避免日后违约金争议?
A:建议明确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20%”,同时细化损失计算方式(如“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0.05%支付”),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关联律师:徐科峰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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