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洪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15 主办律师:张超
张超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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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423号之一
申请人:李明,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洪霞,女,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郁万亮,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李明与被申请人洪霞、郁万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李明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洪霞、郁万亮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洪霞、郁万亮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冯俊玲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王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