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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借名买房确权纠纷实务解析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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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超 律师

张超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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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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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临沂]借名买房所有权确认纠纷实务解析——从一例真实案例看合同效力与物权归属

一、案例引入

2026年,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借名买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亲戚关系。2018年,李某因个人信用记录不佳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遂与王某口头约定,由李某出资、以王某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实际由李某居住使用。2024年,王某因对外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李某随即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其为实际所有权人,并排除强制执行。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名买房的内部协议是否有效?实际出资人能否依据该协议直接确认所有权并排除强制执行?

(一)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协议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及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无效)。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口头协议虽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购买政策房、经济适用房等情形),但借名行为客观上规避了限购政策或贷款资格审查。2026年,临沂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已趋严,法院认为:借名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若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实际出资人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如逃债、洗钱),一般认定协议有效。本案李某仅因信用问题借名,不涉及违法目的,故确认双方口头借名协议有效。

(二)所有权归属的判定——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的例外

《民法典》第209条确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登记簿具有推定效力。但司法实践中,在确权之诉中,法院可突破登记外观,审查真实权利关系。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可以请求确认所有权。本案中,李某提供了完整的购房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首付款收据、月供还款记录)、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物业费缴纳、水电费记录、居住照片),以及王某自认借名事实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据此认定,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李某才是真实权利人。

(三)排除强制执行的可行性

本案另一关键:李某能否基于所有权确认排除债权人对该房屋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满足: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本案中,李某虽符合“已合法占有”及“已支付全部价款”,但“借名买房”并非典型买卖合同,且未办理过户的直接原因在于李某自身的信用问题(属于“买受人自身原因”)。法院最终裁定:李某可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但该确认判决仅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王某的普通债权人)。因为不动产登记尚未更正,李某的物权并未对外公示,无法排除基于信赖登记产生的执行权利。李某需另行请求王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待过户完成后才能彻底排除执行。但在本案中,法院以“真实权利人可以依确认判决申请执行异议”为由,支持李某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中止对房屋的执行。

三、律师建议

  1.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即使协议有效,也存在被名义人处分、被强制执行、继承纠纷等风险。建议签署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保留完整出资及占有证据。
  2. 确权之诉仅能解决内部关系,外部排除执行需结合执行异议程序,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3. 对于2026年临沂地区此类纠纷,法院倾向于对“非政策性”借名买房进行实质审查,但不会轻易否定登记效力对外部第三人的保护。

四、相关QA(10组)

Q1: 借名买房协议必须书面吗?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A: 口头约定在能够证明(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时有效,但举证难度大,强烈建议采用书面协议。

Q2: 2026年临沂市对于借名买房的限购政策影响如何?
A: 若借名购买商品房未违反限购数量、资格等效力性规定,协议有效;若为规避限购而借名,部分法院可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无效。

Q3: 借名人能否直接凭出资凭证要求确认所有权?
A: 仅凭出资不足以确权,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且房屋非名义人赠与或因其他原因登记。

Q4: 名义人擅自出售房屋,借名人如何维权?
A: 若买受人为善意(不知情、合理价格、已过户),借名人无法追回房屋,只能向名义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

Q5: 借名买房被法院查封,借名人应提起确权之诉还是执行异议?
A: 应同时或先行提起执行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再提确权之诉。确权判决可作为执行异议的审理依据。

Q6: 2026年临沂地区法院对借名买房确权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多久?
A: 简易程序约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如涉及执行异议或评估鉴定可能延长。

Q7: 借名买房的过户义务应何时履行?
A: 在条件具备(如解除限购、贷款结清)时,借名人可请求名义人配合办理,若名义人拒绝,可诉请履行合同义务。

Q8: 名义人死亡,借名人如何确权?
A: 需将名义人的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法院会基于证据确认房屋不属于遗产,直接判决归借名人所有。

Q9: 借名人能否以房屋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担保?
A: 若抵押权人为善意(不知借名),不得排除;若抵押权人明知或应知,可能不被保护。

Q10: 2026年临沂市中院对借名买房纠纷的裁判倾向是什么?
A: 倾向于严格审查借名原因、出资凭证及占有事实;对因经济因素借名的个案,确认内部所有权的概率高,但对外部第三人保护保持克制。


关联律师:张超,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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