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勤、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23 主办律师:张艳媚
张艳媚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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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6264号
原告:张小勤,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亚茹,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573744568X。
法定代表人:朱元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媚,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艳,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勤与被告襄阳晴川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艳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勤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艳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项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