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晶与湖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19 主办律师:张艳媚

张艳媚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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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607民初13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晶,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军,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媚,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晶诉湖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湖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反诉李某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李某晶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湖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晶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晶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湖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李某晶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反诉原告湖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衍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