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粮油有限公司、湖北雀尔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16 主办律师:张艳媚
张艳媚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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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6141号之一
原告:万宝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60664475Y。
法定代表人:柴顺功,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万宝粮油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光胜,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张艳媚,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雀尔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襄州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余慧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郜中明,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雀尔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工业园无锡路)。
第三人:陈建军,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雀尔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工业园无锡路)。
原告万宝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雀尔沃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第三人余慧俊、郜中明、陈建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11月8日,原告万宝粮油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万宝粮油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宝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曾诚审判员张萍
审 判 员卓洪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汪茜茜书记员张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