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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借条未写利息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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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艳媚 律师

张艳媚

本文作者

借款合同纠纷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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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已核验身份

2026[襄阳][民间借贷纠纷]:借条上没写利息,口头承诺算不算数?——从一则真实案例看“利息约定不明”的认定规则

在民间借贷中,很多当事人因为碍于情面,只在借条上写了“借款xx元”,对于利息只做口头约定,甚至只字未提。等到还款时,出借人主张利息,借款人却翻脸不认账。这类纠纷在襄阳基层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占比极高。2026年,随着《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进一步适用,关于“利息约定不明”的裁判规则有了更清晰的边界。本文将以一个典型场景切入,深度拆解“借条未载明利息,口头承诺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这一实务争议焦点。

一、场景引入:一张“干净”的借条引发的纠纷

2023年,襄阳做建材生意的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关系较好,王某口头承诺“按年息12%支付利息,一年后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李某基于信任,未将利息写入借条,借条仅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人王某,2023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王某仅归还本金50万元,拒绝支付6万元利息,理由是“借条上没写利息,视为无息借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于2024年底诉至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利息6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非常典型:借贷双方在借条中未载明利息,但出借人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且借款人曾作出“给利息”的意思表示——该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二、法律依据梳理:从《合同法》到《民法典》的演变

在《民法典》施行前,原《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法典》第680条延续了该规则,并增加了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但请注意,该第三款主要适用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只要利息约定不明,直接视为无息,不存在按交易习惯推定利息的余地。

也就是说,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均为自然人,如果法院认定借条对利息“没有约定”,那么李某的6万元利息请求将直接落空。

三、争议焦点深度拆解:口头承诺能否突破“书面未载明”?

本案的诉讼策略关键在于:李某并非主张“利息约定不明”,而是主张“存在明确的利率约定,只是未写入借条”。换句话说,李某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利息合意”。

1. 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25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条同时规定,出借人能够证明双方对于利息“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因此,李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年息12%”这个具体标准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而非仅仅停留在“提过一嘴”的模糊层面。

2.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襄阳及湖北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自然人之间口头利息约定的认定通常考量以下因素:

(1)借条是否留白:如果借条中有“利息”字样但未填写具体数字,或者有“利息另计”等表述,法院倾向于认为双方对利息有过磋商,只是未明确具体标准,从而可能认定为“约定不明”而视同无息,但也可能结合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综合认定。如果借条完全未提及利息,则出借人的举证难度更大。

(2)口头承诺的证据链完整性:李某需要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短信等能够反映王某承诺“给利息”或“按年息12%”的内容。如果仅有李某单方陈述,而王某否认,法院几乎不可能支持。

(3)交易习惯与还款行为:如果在借款之前,李某与王某之间有多次借贷往来,且每次均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法院可能结合历史交易习惯进行推定。此外,如果王某在还款时曾转账一笔“额外款项”并备注为“利息”,也可作为间接证据。

3. 本案模拟裁判思路

假设李某能够拿出借款前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王某发送:“哥,这50万您放心,我按一年6万给您,亏不了您。”李某回复:“行,那就按年息12%。”此后李某转账50万。这种情况下,虽然借条未载明利息,但微信记录已经构成对利息标准和支付方式的明确合意,法院应当认定利息约定成立。

但如果李某仅能提供一段含糊的通话录音,王某说:“利息到时候肯定给你,我王某不是那样的人。”——这种表述属于“愿意给利息”的意向性表达,但未明确利率标准,法院极有可能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从而适用“视为无息”。这是本案最大的法律风险点。

四、关于利率上限的红线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李某与王某的利息约定被法院认可,也必须遵守《民法典》第6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利率上限规则:出借人请求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2026年最新LPR(假设为3.5%)为例,四倍为年化14%。本案中12%的利率并未超过红线,因此利率本身合法,唯一的问题是“约定是否存在”。

另需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但约定了逾期利率,法院将按其约定的逾期利率支持,但同样不超过四倍LPR上限。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则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五、给襄阳借贷双方的实务建议

对出借人: 借条必须写清三要素:本金金额、利率标准(年化百分比)、还款日期。如果对方确实不方便书面写明利息,至少应当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留下清晰的利率沟通记录。切勿仅凭口头承诺出借大额资金。

对借款人: 如果确实约定无息,应当在借条上写明“无利息”或“不支付利息”,避免日后对方以“当时口头说了给利息”为由起诉。还款时如支付利息,务必备注“支付利息”,避免被认定为偿还本金。

六、结语

“口头利息承诺”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高发的争议点之一。在襄阳本地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据的要求日趋严格。借条上未写利息,不等于绝对不能主张利息,但举证门槛极高。对出借人而言,最稳妥的方式永远是“把利息写进借条”;对借款人而言,则要警惕“口头承诺”被录音取证的风险。在2026年的裁判规则下,法律保护的永远是“看得见的约定”,而非“说过的承诺”。


十组相关QA

Q1:借条上没写利息,但借款人微信上说过“利息按一分算”,这算有效约定吗? A:有效。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反映双方对利息达成合意的,法院应认定利息约定成立。但前提是聊天记录内容清晰明确,能体现具体利率标准。

Q2:如果借条没写利息,法院会直接判成无息借款吗? A:不一定。若出借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则视为无息;若能提供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利息,则法院不会简单按无息处理。

Q3: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能否按市场利率主张? A:不能。《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不存在按市场利率推定的空间。这一点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不同。

Q4:口头约定年息36%,法院会支持吗? A:如果口头约定本身能被证据证明,法院支持利息,但利率上限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2026年约为年化1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自愿支付的超过部分可主张返还或抵扣本金。

Q5: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约定了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怎么算? A:按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但同样不得超过四倍LPR上限。如果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出借人可以主张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Q6:借款人按月转了一笔钱,没备注是利息还是本金,该怎么认定? A:根据《民法典》第56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借款人对支付利息和本金均负有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但建议转账时明确备注用途,避免争议。

Q7:如果借条写的是“利息面议”,后来没议成,法院怎么判? A:属于典型的利息约定不明情形。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会被视为无息,出借人无法主张借期内利息,但可主张逾期利息。

Q8:民间借贷中“砍头息”合法吗? A:不合法。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并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利息。例如借50万预先扣3万利息,本金只认定为47万。

Q9: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利息还能主张吗? A:借款合同无效的,出借人不能主张合同约定的利息,但可以主张借款人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通常参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借贷为常业等。

Q10:借条上只有借款金额和签名,其他都是空白,这样的借条有效吗? A:借条本身有效,但内容不完整。在诉讼中,对于本金金额、交付方式、利息有无等事项,需要出借人进一步提供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补强。建议日后书写借条时完整载明借款人、出借人、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责任等要素。


关联律师:张艳媚,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716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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