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张艳媚
本文作者
2026[襄阳][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一、问题引入
在商事交易中,合同双方为约束对方履约,往往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然而,当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违约方请求法院予以调减时,法院究竟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裁量?守约方又该如何举证实际损失?
本文以一则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为例,解析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
二、案情模拟
2024年10月,襄阳某建材公司(下称“A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钢材,货款共计500万元;B公司应于货到后30日内付清全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货到后,B公司仅支付300万元,剩余200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0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折算年化利率约18.25%)。
B公司抗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超A公司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请求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予以调减。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法院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调整?
四、法律分析
1. 违约金调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这意味着,违约金并非“约定即神圣”,法院有权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进行司法介入。
2. 何谓“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明确了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
- 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损失数额的认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
3. 本案违约金是否属于“过高”?
A公司因B公司逾期付款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24年一年期LPR(3.1%)为参考,日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约为LPR的5.9倍,明显超过了LPR的1.3倍至1.5倍的通常保护上限。
因此,在没有其他实际损失证据(如A公司因资金被占用而向第三方支付高额拆借利息等)的情形下,法院大概率会认定该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并依B公司的请求予以调减。
4. 法院会如何调减?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以下裁决思路:
- 参照LPR及其浮动区间:将违约金调整至LPR的1.3倍至1.5倍之间。以2024年LPR 3.1%计算,约为年化4.03%至4.65%,折合日利率约万分之1.1至1.27。
- 考虑履约情况与过错:B公司已支付大部分货款,剩余货款逾期时间较长,A公司并无明显过错,故法院可能会在上述区间内取较高值。
五、裁判结论(模拟)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属过高,结合A公司实际损失、B公司违约情节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化利率5%计算(折合日利率约万分之1.37)。该调整既弥补了A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亦对B公司的违约行为起到了惩戒作用。
六、实务启示
- 守约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并非“越高越好”。过高的违约金不但可能被法院调减,还要承担较高的诉讼费。更重要的是,应保存好因对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如贷款合同、融资成本凭证等,以便在违约金调减之诉中争取有利地位。
- 违约方:面对高额违约金,不应消极应诉。应积极主张违约金过高并申请调减,同时提交LPR数据等参考依据,为法院提供调减的量化参考。
- 合同设计: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应参考实际损失预期、资金成本、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测算,而非拍脑袋定一个“天价”。约定“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支持的概率远高于“日万分之五”。
相关QA
Q1: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一定会调整吗? A:不一定。法院调整违约金需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前提。若违约方未提出调减请求,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干预。即使申请,法院也需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过分高于损失”,若守约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接近约定标准,则法院可能不予调减。
Q2:违约金调减的标准是什么? A:核心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作为判断“过分高于”的参考线。
Q3: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可以参照LPR计算? A:可以。在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或约定不明时,法院一般参照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若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但过高被调减,法院也常以LPR的1.3倍至1.5倍作为参考区间。
Q4:守约方如何证明实际损失? A:实际损失不仅包括直接资金占用利息,还包括因资金被占用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向第三方融资所支付的利息、催收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守约方应保留银行流水、融资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据。
Q5: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A:若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且两项合计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院仍可能予以调减。若合同仅约定违约金,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后,不能再另行主张逾期利息,否则构成重复赔偿。
Q6: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A:有效。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可依据该条款主张违约金。
Q7:违约金过高,能否在诉讼中直接提出抗辩? A:可以。违约方可以在答辩状、庭审辩论中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并请求法院调减,需提交答辩意见或书面申请,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证明守约方损失较低)。
Q8:法院调减违约金是否要守约方同意? A:不需要。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享有裁量权,可以主动判决调减。但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调减的理由和依据。
Q9: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还能主张赔偿吗? A:可以。当事人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逾期利息损失。未约定违约金时,守约方主张的损失赔偿一般按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Q10:如何约定违约金才能既有效又不被调减? A:建议将违约金标准与实际损失挂钩,如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付款给守约方可能造成的融资成本、经营损失等,保留相关测算依据。
关联律师:张艳媚,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716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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