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俊、楚某与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22 主办律师:张育涛

张育涛

主办律师

治安管理(治安) 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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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豫09行初30号

原告楚某俊,男,193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原告楚某,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代理人张育涛,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碗铭,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军。

出庭应诉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胡长周,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猛,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濮阳某某技术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庞王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学。

委托代理人庞某钦。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俊、楚某诉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河南濮阳某某技术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庞王合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楚某俊、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楚某俊、楚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俊、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某俊、楚某负担。

审 判 长朱海宇

审 判 员田庆伟

审 判 员刘伟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瞻

书 记 员王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