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9 主办律师:张育涛

张育涛

主办律师

治安管理(治安) 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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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7民初6139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司某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涛,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何亚琼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汉军

书 记 员方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