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杰与王某明、王某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9 主办律师:张育涛
张育涛
主办律师
治安管理(治安) 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濮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926民初2833号
原告:苏某杰,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涛,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明,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王某海,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烨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津豪,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杰与被告王某明、王某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苏某杰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某杰负担。
审判员季兴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