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等与项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9 主办律师:张育涛

张育涛

主办律师

治安管理(治安) 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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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902民初15460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丽,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某波,男,汉族。

被告:杨某荣,男,汉族。

被告:鲁某亮,男,汉族。

被告:陈某颃,男,汉族。

第三人: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亮。

以上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涛,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鲁某亮、陈某颃、项某波、杨某荣,第三人乙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保全费2054.78元,由原告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孙燕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