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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还手即互殴?正当防卫的认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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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育涛 律师

张育涛

本文作者

治安管理(治安) 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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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已核验身份

2026[濮阳][治安管理(治安)]:互殴还是正当防卫?——从一起“还手”治安案件看执法认定的争议与边界

在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莫过于对“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定。2026年,濮阳某地发生的一起案件在本地法律圈引发热议,其争议核心极具典型性。

案件回放: 李某在小区门口因行车问题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先动手推搡李某,李某后退两步未还手,并口头警告王某“别动手”。王某不依不饶,再次上前挥拳击打李某面部。此时,李某出于本能抬手格挡并推了王某胸口一把,导致王某后退时踉跄摔倒,后脑磕碰路沿石造成轻微脑震荡。经鉴定,王某构成轻微伤。

处罚争议: 警方最初以“互殴”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拟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李某不服,认为自己全程处于被动防御,系正当防卫,不应受罚。该案核心争议点在于:李某在遭受持续不法侵害时实施的“推搡”行为,究竟应定性为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还是治安处罚语境下的“互殴”?

专业法律分析:

在治安案件处理中,执法机关常遵循“还手即互殴”的经验法则,但这一做法在2026年的法律适用中正面临巨大挑战。法律上,正当防卫与互殴的本质区别在于主观意图与行为性质:

  1. 起因条件:互殴是“双方都有伤害故意”,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王某先动手且持续攻击,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
  2. 时间条件:李某的推搡行为发生在王某第二次挥拳击打其面部的瞬间或之后极短时间内,符合“正在进行”的时间要件。
  3. 限度条件:李某仅用推搡进行格挡和制止,未使用器械,未攻击要害,且力度在常人可理解的合理范围内(导致王某摔倒系因王某自身后退重心不稳所致,非李某主动发力追打)。该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理精神,在行政执法中必须被遵循。将李某的行为简单定性为“互殴”,实质上是忽略了“先动手过错”与“后动手防御”的因果关系,混淆了“主动攻击”与“被动抵御”的界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结语: 该案经过复议及诉讼,最终上级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撤销了处罚决定。此案给执法者带来的警示是:治安管理中,不能简单以“伤情结果”或“有还手动作”倒推责任,必须精细审查案发全过程,赋予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必要的、有限度的防卫权。


10组相关QA

Q1:在治安案件中,只要还手了就算互殴吗? A1:不是。如果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在无法躲避的情况下为制止侵害而进行的防御性行为,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不构成互殴。

Q2:被打了不还手,被打伤怎么办? A2:应立即报警并就医。若未还手仍被打伤,属于典型的“被侵害”情形,对方将承担更重的治安处罚责任,民事赔偿部分也可依法主张。

Q3: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事后报复”? A3:关键看时间点。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若对方已停止侵害、离开现场,你再追打对方,则属于事后报复,应受处罚。

Q4:如果对方骂人很难听,我可以先动手打他吗? A4:不可以。辱骂行为属于侮辱,应通过报警或民事诉讼解决。骂人不构成刑法或治安法上的“不法侵害”,不适用正当防卫。

Q5:对方冲过来打我,我身边有根棍子,我可以用棍子反击吗? A5:可以,但有限制。当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时,允许使用工具防御。但若对方仅是赤手空拳打你,而你直接持棍击打其头部等要害部位,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Q6:正当防卫导致对方受伤,我需要赔偿医药费吗? A6:在治安案件中,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则属于免责事由,无需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Q7:报警后,警察为什么先建议调解? A7: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打架,公安机关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处罚。但这不意味着“和稀泥”,调解必须基于双方自愿且事实清楚。

Q8: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A8: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Q9: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 A9: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会留下违法记录(前科劣迹),但不属于“犯罪记录”。对子女考公、参军等政审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Q10:被人追打到家里,我拿刀防卫,算正当防卫吗? A10:对于非法侵入住宅并实施暴力攻击的行为,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防卫强度可以适当放宽,但仍须符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排除要件,具体需结合案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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