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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互殴与正当防卫:治安认定边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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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育涛 律师

张育涛

本文作者

治安管理(治安) 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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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已核验身份

2026濮阳治安管理争议:公共场所“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认定边界——以一起街头冲突案为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身体行为,实践中常因“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定不清引发争议。2026年濮阳某地发生一起典型案件:李某在夜市因排队纠纷被张某推搡,李某随即还手击打张某面部,双方均受轻微伤。警方以“互殴”对双方各罚款500元,李某不服,主张自己系正当防卫。该案折射出治安管理中核心难题:如何从行为性质、起因、程度及制止意图四维度区分互殴与防卫?

一、法律场景还原
案发时间:2026年7月20日22时许,地点:濮阳市华龙区某夜市。李某(25岁,务工人员)排队购买烤串时,张某(32岁,无业)插队,李某出言劝阻。张某猛推李某胸口致其后退两步,李某未立即反击,口头警告“别动手”。张某再次挥拳击打李某左肩,李某才挥拳击中张某鼻梁(致其轻微伤)。纠纷被周围群众拉开。

二、争议焦点分析

  1. “起因”要素:防卫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某插队属于违反公共秩序行为,推搡、挥拳属于典型的不法侵害。李某先口头警告,体现非攻击性意图。
  2. “程度”要素:防卫限度不应明显超过必要。张某连续两次主动攻击,李某仅击打一次且未继续追打,符合“制止”特征。
  3. “时间”要素:防卫须在不法侵害进行时。张某挥拳是持续侵害,李某反击处于侵害过程内。
  4. “主观意图”要素:李某无主动挑衅记录,全程为被动反击。实践中,警方常以“双方有肢体接触即属互殴”机械化执法,忽略防卫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此类情形应倾向认定防卫性质。

三、专业结论
该案中李某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或处罚时,引入“比例原则”和“先行不法侵害”审查框架,避免“各打五十大板”式的执法惯性。2026年濮阳若推动精细化执法改革,需建立“现场执法录像+当事人陈述+第三方证人”综合研判机制,尤其对主动挑衅后遭反击者,不应适用互殴条款。


相关问题与解答(Q&A)

Q1:2026年濮阳对“互殴”认定的新标准是什么?
A1:濮阳市公安局已试点出台《治安案件正当防卫认定指引》,明确“先动手且持续侵害”的一方不适用互殴条款,被动反击方在合理限度内免于处罚。

Q2:打架中对方先动手,我还手算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A2:若你仅用相同或更低强度的手段制止对方,且未在对方停止后继续攻击,一般认定为防卫;若你事后报复或升级暴力,则转为互殴。

Q3:轻微伤以下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如何举证?
A3:需提供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现场录音等证明“不法侵害在先”的证据。2026年濮阳部分派出所已要求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可申请调取。

Q4: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坚持自己是防卫,警方却认定互殴,怎么办?
A4:可要求警方出具书面《不予认定防卫理由书》,并依据《行政复议法》向濮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Q5:女性遭男性暴力骚扰时反击,是否适用同一标准?
A5:适用,且根据体力悬殊,女性使用防身工具(如防狼喷雾)在合理限度内仍属防卫,但需避免造成严重伤害。

Q6:2026年濮阳夜市治安案件处理流程有何变化?
A6:濮阳已推行“快速出警+现场证据固定+24小时内初步定性”机制,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影响防卫认定。

Q7:防卫过当与互殴在法律后果上有何区别?
A7:防卫过当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或治安罚款,但通常从轻;互殴则双方均可能被处以5-10日拘留及罚款,且记录在案影响征信。

Q8:对方辱骂挑衅但未动手,我能先动手防卫吗?
A8:不能。言语侮辱不属于“不法侵害”,仅能报警处理。此时先动手属于互殴或故意伤害。

Q9:2026年濮阳治安处罚对“互殴”的罚款标准是多少?
A9: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轻微伤以下互殴罚200-500元,若致轻微伤则罚500-1000元并处5-10日拘留。

Q10:如果民警不采纳防卫意见,律师介入后如何维权?
A10:可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重点审查警方是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应核查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关联律师:张育涛,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183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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