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安徽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06 主办律师:张美月

张美月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沈阳
已核验身份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桑某,男,200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月,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桑某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桑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马箭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晔

书 记 员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