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宜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10.14 主办律师:张美月

张美月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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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591知民初721号

原告:桑某,男,200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月,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某,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原告桑某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2025年10月11日,原告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桑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桑某负担。

审判员李敏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