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1 主办律师:张美月
张美月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沈阳
已核验身份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192民初3172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月,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曾心泉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谌婷
书 记 员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