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汉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3 主办律师:张美月

张美月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沈阳
已核验身份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陕0703知民初537号

原告:桑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月,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金华某,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金华村。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园园长。

原告桑某与被告汉台区金华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桑某在本院依法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白小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文杰

书 记 员汪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