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汉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3 主办律师:张美月
张美月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沈阳
已核验身份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陕0703知民初537号
原告:桑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月,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台区金华某,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金华村。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园园长。
原告桑某与被告汉台区金华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桑某在本院依法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白小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姜文杰
书 记 员汪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