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1 主办律师:张美月
张美月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沈阳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602民初17675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月,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某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慕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区某学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尹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