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某某、佛山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5 主办律师:张美月

张美月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沈阳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604民初30945号

原告:桑某,男,汉族,2000年10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月,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铺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桑某诉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桑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春柱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露露